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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的
2021-02-03 13:31
自贸试验区企业若年报造假,是否与上市公司同罪?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投资环境透明度建设中,今年3月颁布的《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》和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》成为促进区内企业信息公开的现行举措。但两部试行办法对发布虚假年报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,应规定涉事企业承担一定行政或刑事责任。昨天,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、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主办的“tpp谈判的新发展”国际学术研讨会落幕,与会经贸法律学者提出上述建议。
法学专家认为,企业“认缴资本”和“先照后证”制度已成为上海自贸区形成的重要经验,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年报披露制度,是政府实现事中、事后监管的关键条件。我国相关法律已要求上市公司按期公布年报,多年来不少企业因发布虚假年报而遭惩戒。事实上,企业年报公示的信息不全面、不及时、不准确,或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的,均可认定为“虚假年报”。尽管《民法》《合同法》规定了企业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,但国内现行立法,包括上海自贸区法律规定,仍未全面涵盖企业发布虚假年报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,因此法学界人士建议相关试行办法修改前,参照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罚则,以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自贸投资环境。